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346号
原告田富安。
原告董战跃。
被告刘李彦。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富安、董战跃诉刘李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富安、董战跃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富安、董战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富安、董战跃负担。
审 判 员 徐献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