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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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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富安、董战跃等与刘李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346号 原告田富安。 原告董战跃。 被告刘李彦。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富安、董战跃诉刘李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富安、董战跃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346号

原告田富安。

原告董战跃。

被告刘李彦。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富安、董战跃诉刘李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富安、董战跃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富安、董战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富安、董战跃负担。

审 判 员 徐献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