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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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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牧药园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支新建、支胜德、徐传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原阳县牧药园饲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中原,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支新建。 被告支胜德。 被告徐传立。 原告原阳县牧药园饲料销售有限公司诉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原阳县牧药园饲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中原,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支新建

被告支胜德。

被告徐传立。

原告原阳县牧药园饲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支新建、支胜德、徐传立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阳县牧药园饲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