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499号
法定代表人薛中原,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支新建。
被告支胜德。
被告徐传立。
原告原阳县牧药园饲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支新建、支胜德、徐传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阳县牧药园饲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