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小字第62号
原告王争气。
被告贺建涛。
被告贺庆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争气诉被告贺建涛、贺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争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争气负担。
审判员 刘海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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