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566号
原告李鸿信。
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银成。
原告李鸿信诉被告李银成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每月生活费200元并支付24年的赡养费24000元。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鸿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春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