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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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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信与李银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566号 原告李鸿信。 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银成。 原告李鸿信诉被告李银成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每月生活费200元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566号

原告李鸿信。

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银成。

原告李鸿信诉被告李银成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每月生活费200元并支付24年的赡养费24000元。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鸿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春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