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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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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太平、潘远慧与梁志超、李广强、于秀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724号 原告韦太平。 原告潘远慧。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占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志超。 被告李广强。 被告于秀军。 原告韦太平、潘远慧诉被告梁志超、李广强、于秀军生命权、健康权、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724号

原告韦太平

原告潘远慧。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占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志超。

被告李广强。

被告于秀军。

原告韦太平、潘远慧诉被告梁志超、李广强、于秀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28862元。原告韦太平、潘远慧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太平、潘远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7元,减半收取14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