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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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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98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晁某,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5)汝民初字第982号

原告某某,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晁某,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少磊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