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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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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超奇被告蔺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907号 原告朱超奇,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书亭,男,1962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特别授权。 被告蔺岗,男,1975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朱

(2015)汝民初字第907号

原告朱超奇,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书亭,男,1962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特别授权。

被告蔺岗,男,1975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朱超奇诉被告蔺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超奇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蔺岗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超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朱超奇负担。

审 判 长  王少磊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