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被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26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岑某某,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

(2015)汝民初字第2266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岑某某,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