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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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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19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

(2015)汝民初字第2196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