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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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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斗诉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刘金斗,男,194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光现,男,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地址汝州市小屯镇小屯街一号院,组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刘金斗,男,194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光现,男,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地址汝州市小屯镇小屯街一号院,组织机构代码:00550734-5。

法定代表人杨守伟,男,系该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男,汝州市纸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刘金斗诉被告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金斗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刘金斗负担。

审 判 长  王少磊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