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刘金斗,男,194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光现,男,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地址汝州市小屯镇小屯街一号院,组织机构代码:00550734-5。 法定代表人杨守伟,男,系该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男,汝州市纸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刘金斗诉被告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金斗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刘金斗负担。 审 判 长 王少磊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