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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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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624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贾某某,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

(2015)汝民初字第1624号

原告某某,女,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贾某某,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