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诉田民俊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汝民劳初字第146号 原告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张吾庄村南坡,组织机构代码:59913230-8. 法定代表人赵志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云昌,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法律

(2015)汝民劳初字第146号

原告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张吾庄村南坡,组织机构代码:59913230-8.

法定代表人赵志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云昌,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田民俊,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民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田民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