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劳初字第146号 原告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张吾庄村南坡,组织机构代码:59913230-8. 法定代表人赵志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云昌,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田民俊,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民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田民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