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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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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与景卫东、吴天保、吴学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2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闫清杰,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彩霞,女,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系该行职工。 被告景卫东,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2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法定代表人闫清杰,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彩霞,女,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系该行职工。

被告景卫东,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天保,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

被告吴学立,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诉被告景卫东天保、吴学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康少伟

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

人民陪审员  景书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书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