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051号 诉讼代表人白文第,男,汉族,住遂平县。 诉讼代表人王起来,男,汉族,住遂平县。 诉讼代表人李红亮,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黄晓丽,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二望,主任。 被告王勤山,男,汉族,农民,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成喜,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成卡,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第等1403人与被告遂平县城南新区党庄居民委员会、王勤山、王成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代表人白文第、王起来、李红亮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代表人白文第、王起来、李红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文第等1403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文第等1403人负担。 审 判 长 赵新政 审 判 员 付 裕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晓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