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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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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楠与被告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王楠,男,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楠,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鸿飞,总经理。 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王楠,男,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楠,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鸿飞,总经理。

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楠与被告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楠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王楠负担。

审判员  赵新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