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035号 委托代理人王楠,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任鸿飞,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楠与被告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楠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王楠负担。 审判员 赵新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