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一特字第4号 申请人张东景,女,1979年9月出生。 申请人张东景要求宣告张永庆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张永庆系台湾渔船“祥富春”号渔船船员。201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张永庆随该船从台湾高雄港出发前往西南大西洋捕鱼,于2015年2月26日失联。经多方3个月搜寻未果。因此,提出申请,要求对张永庆宣告死亡。 经查,张永庆,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上蔡县洙湖镇朱湖村4组84号,系申请人张东景之夫。201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张永庆随台湾渔船“祥富春”号渔船从台湾高雄港出发前往西南大西洋捕鱼,于2015年2月26日随该船失联,后经多方3个月搜寻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永庆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永庆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被申请人张永庆于2015年2月26日随台湾渔船“祥富春”号渔船失联后经多方3个月搜寻未果,本院发出寻找张永庆的公告期间届满后,张永庆仍然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张东景要求对张永庆宣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