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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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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自松与张培杰、张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三初字第366号 原告张自松。 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刘建辉。 被告张培杰。 被告张艳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松诉被告张培杰、张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三初字第366号

原告张自松。

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刘建辉。

被告张培杰。

被告张艳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松诉被告张培杰、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自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自松承担。

审判员  吕政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