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三初字第93号 原告施斌。 被告李勇奇。 被告侯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斌与被告李勇奇、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施斌承担。 审 判 长 吕政坤 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聪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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