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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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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斌与李勇奇、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三初字第93号 原告施斌。 被告李勇奇。 被告侯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斌与被告李勇奇、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三初字第93号

原告施斌。

被告李勇奇。

被告侯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斌与被告李勇奇、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施斌承担。

审 判 长  吕政坤

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聪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