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914号 原告刘某甲,男,1947年4月8日出生。 被告刘某乙,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以被告未在家无人阻止其建房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波 人民陪审员 余长印 人民陪审员 王二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尚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