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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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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磊与被告张留根、陆四妮、郑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委托代理人王莹,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留根,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陆四妮,男,住关王庙。 被告郑伦海,男,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张留根、陆四妮、

委托代理人王莹,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留根,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陆四妮,男,住关王庙。

被告郑伦海,男,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张留根、陆四妮、郑伦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 判 长  郜 宏

审 判 员  付 裕

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晓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