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莹,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留根,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陆四妮,男,住关王庙。 被告郑伦海,男,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张留根、陆四妮、郑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 判 长 郜 宏 审 判 员 付 裕 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晓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