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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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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娅与程江涛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925号 原告宋娅,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二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程江涛,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娅诉被告程江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925号

原告宋娅,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二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程江涛,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娅诉被告程江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娅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娅承担。

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