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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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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俊枝被告上蔡县芦岗办事处太平桥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851号 原告姬某某,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蔡县芦岗办事处某某桥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上蔡县芦岗办事处某某桥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排除妨害纠纷一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851号

原告姬某某,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蔡县芦岗办事处某某桥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上蔡县芦岗办事处某某桥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