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216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刘某,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朱全民 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