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32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48年6月5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文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