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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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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开杰诉被告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32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48年6月5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32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48年6月5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文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