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2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