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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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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立与被告刘三毛返还原物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2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2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