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63号 原告李某,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许某某,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许某某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朱 琳 人民陪审员 王二良 人民陪审员 王 跃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文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