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915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二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冀某某,男,1973年7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通过其它方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冀某某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冀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波 人民陪审员 余长印 人民陪审员 胡启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尚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