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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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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被告黄某甲,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某甲父亲。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某甲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

被告某甲,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某甲父亲。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某甲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1元,减半收取2775.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新政

审 判 员  付 裕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