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志平,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代表人邹洁琼,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胡志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敏的伤残等级未确定,暂无法请求赔偿,为此、原告刘敏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敏负担。 审判员 牛 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