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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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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丽娜与被告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73号 原告王丽娜。 被告张民。 原告王丽娜与被告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73号

原告丽娜

被告张民

原告丽娜被告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丽娜诉称,被告与我丈夫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被告给我打电话向我借款200000元说是买车用,当时承诺一个星期还,到2015年9月份,才知道被告没有买车。后经催要,被告至今不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

被告张民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民与原告丈夫系同乡朋友关系,2014年5月份,原告分多次借给被告现金200000元。2014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王丽娜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借款人张民,2014年9月26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存在,有原告当庭出示的借条予以证明。被告借款应当依法偿还。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丽娜支付借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新年

审判员  李山民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