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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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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妮、崔晶晶、崔天赐、崔俊熙与被告崔雷、崔中阳、梅愧、刘新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032号 原告李妮,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崔晶晶,女,200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妮,女,系原告崔晶晶之母。 原告崔天赐,女,2008年6月2日出生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032号

原告李妮,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晶晶,女,200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妮,女,系原告崔晶晶之母。

原告崔天赐,女,200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妮,女,系原告崔天赐之母。

原告崔俊熙,男,200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妮,女,系原告崔俊熙之母。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会敏,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雷,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崔中阳,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愧,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科,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妮、崔晶晶、崔天赐、崔俊熙与被告崔雷、崔中阳、梅愧、刘新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妮、崔晶晶、崔天赐、崔俊熙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妮、崔晶晶、崔天赐、崔俊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妮、崔晶晶、崔天赐、崔俊熙承担。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郭 继 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上官丽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