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032号 原告崔天赐,女,200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妮,女,系原告崔天赐之母。 原告崔俊熙,男,200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妮,女,系原告崔俊熙之母。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会敏,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雷,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崔中阳,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愧,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科,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妮、崔晶晶、崔天赐、崔俊熙与被告崔雷、崔中阳、梅愧、刘新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妮、崔晶晶、崔天赐、崔俊熙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妮、崔晶晶、崔天赐、崔俊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妮、崔晶晶、崔天赐、崔俊熙承担。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郭 继 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上官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