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代表人张秋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尚斌,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荣诉被告张启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喜荣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喜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喜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喜荣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