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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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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建华诉被告韩萌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254号 原告朱建华,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韩萌萌,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华诉被告韩萌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华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254号

原告建华,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韩萌萌,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被告韩萌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华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华负担。

审判员  赵成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