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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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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郝某某,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1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某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某某,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继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