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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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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群志、王秀丽与被告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00225号 原告周群志。 原告王秀丽。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遂平县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00225号

原告周群志。

原告秀丽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遂平县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成林,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群志、王秀丽被告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群志、王秀丽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群志、王秀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群志、王秀丽撤回对被告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原告周群志、王秀丽负担。

审判员  李山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