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00225号 原告周群志。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王金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成林,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群志、王秀丽与被告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群志、王秀丽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群志、王秀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群志、王秀丽撤回对被告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原告周群志、王秀丽负担。 审判员 李山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