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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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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春生与被告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615号 原告倪春生,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门建华,又名门华,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生与被告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春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615号

原告春生,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建华,又名门华,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春生被告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春生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春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春生负担。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郭继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涵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