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615号 被告门建华,又名门华,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生与被告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春生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春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春生负担。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郭继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涵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