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勇与被告王明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86号 原告刘勇。 被告王明齐。 原告刘勇与被告王明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86号

原告刘勇

被告王明齐。

原告刘勇被告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勇起诉称,2013年3月20日,被告王明齐向我借款30000元,并口头约定三个月内还款。三个月后我多次向王明齐催要,王明齐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王明齐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明齐未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30000元的债权,借条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可以认定被告借原告30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不答辩,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原告请求被告偿还30000元借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明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勇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明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朱新年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盼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