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103号 原告史修民。 委托代理人高燕,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8918390-7。 法定代表人姚俊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大喜,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魏攀攀,系该公司管理部经理。 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组织机构代码:77219253-2。 法定代表人马宾伸,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瑜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剑光。 委托代理人刘瑜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修民与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陶剑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修民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陶剑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修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史修民负担。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李山民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盼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