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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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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修民与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陶剑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103号 原告史修民。 委托代理人高燕,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8918390-7。 法定代表人姚俊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103号

原告史修民。

委托代理人高燕,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8918390-7。

法定代表人姚俊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大喜,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魏攀攀,系该公司管理部经理。

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组织机构代码:77219253-2。

法定代表人马宾伸,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瑜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剑光。

委托代理人刘瑜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修民与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陶剑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修民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陶剑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修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史修民负担。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李山民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盼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