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176号 委托代理人袁永胜。 被告刘现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俊江与被告刘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俊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现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吕俊江负担。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李山民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熊盼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