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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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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俊江与被告刘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176号 原告吕俊江。 委托代理人袁永胜。 被告刘现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俊江与被告刘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俊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现华的起诉。 本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176号

原告吕俊江

委托代理人袁永胜。

被告刘现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俊江被告刘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俊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现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吕俊江负担。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李山民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熊盼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