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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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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金生与被告张如意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焦金生,男,汉族,农民,住遂平县。 被告张如意,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金生与被告张如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金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焦金生,男,汉族,农民,住遂平县。

被告如意,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金生与被告如意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原告焦金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金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金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金生负担。

审判员  赵新政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