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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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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211号 原告杨某甲,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211号

原告某甲,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被告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