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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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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荣美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强、孔凡军、李永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19043049-X。 法定代表人梁毅,系该集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男。系该集团四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 被告宣强,男,汉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19043049-X。

法定代表人梁毅,系该集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男。系该集团四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

被告宣强,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代理人卫保,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凡军,男,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李永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荣美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强、孔凡军、李永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美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同意原告缓交两个月。缓交期满后,本院再次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予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减、免、缓等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付 裕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晓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