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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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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建存与被告遂平县鲜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刘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276号 原告朱建存,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遂平县鲜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媛,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存与被告遂平县鲜又多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276号

原告朱建存,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遂平县鲜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媛,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存与被告遂平县鲜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刘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建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朱建存负担。

审判员 郜 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