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276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媛,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存与被告遂平县鲜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刘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建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朱建存负担。 审判员 郜 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