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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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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金花与被告李东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57号 原告张金花,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李东方,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花与被告李东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花以与被告李东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57号

原告金花,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东方,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花被告东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花以与被告李东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金花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