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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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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二娜与被告梁二亮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49号 原告王二娜,女,汉族,住石寨铺。 被告梁二亮,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娜与被告梁二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娜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49号

原告王二娜,女,汉族,住石寨铺。

被告梁二亮,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娜与被告梁二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娜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二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二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二娜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