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49号 原告王二娜,女,汉族,住石寨铺。 被告梁二亮,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娜与被告梁二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娜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二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二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二娜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