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01006号 原告王新华,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东排平房1323号。身份证号412823197510020035。 被告张留喜,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石寨铺乡彭庄村彭庄东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与被告张留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华于2015年9月21日以原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华撤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新华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