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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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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建伟与被告王中停、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30 原告梁建伟,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中停,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013室。机构代码证:10248932-9。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30

原告梁建伟,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中停,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013室。机构代码证:10248932-9。

法定代表人:王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伟与被告王中停、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伟于2015年9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建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建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梁建伟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