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申字第00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顺利,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文城乡王来宾村王来宾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贺莲,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文城乡王来宾村黄盖组。 再审申请人王顺利因与刘贺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顺利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程序违法,请求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刘贺莲没有答辩。 本院审查查明,(2014)遂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2日向王顺利公告送达,2015年2月9日公告期满。2014年12月5日向刘贺莲送达,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于2015年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王顺利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王顺利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顺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成富 代理审判员 马姣姣 代理审判员 翟艳琦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