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王新,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李纳,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王新与被告李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新诉称,2011年6月14日,被告借王来50000元钱,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担保。期间被告归还了10000元钱,但是2012年之后,被告便失去联系。2013年12月,原告替被告偿还了被告所欠的40000元借款。由于无法联系到被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担保的40000元钱。 被告李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4日,李纳向王来借款50000元,由王新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为“借据今借靳庄王来现金伍万圆整(50000元)2011年6月22日之前归还借款人:李纳担保人:王新2011年6月14日”。2013年12月8日,王新替李纳偿还了50000元借款,王来向王新出具了一份收据,收据内容为“收据今收到王新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为李纳担保的借款)2013.12.8号王来”。2012年,遂平县文城乡政府将李纳租赁的文城乡敬老院转租,并于2012年和2013年分两次退还给李纳10000元租金,该租金由王新代收。因李纳下落不明,2015年3月17日,王新向本院提起诉讼。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据、收据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被告李纳向王来借款时,由原告王新提供担保。在被告下落不明时,原告承担了担保责任,向王来清偿了被告的借款50000元。在原告王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纳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代为清偿的4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纳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新现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会 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 人民陪审员 刘康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