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105)遂民二初字第255号
委托代理人王桂芝。
被告遂平县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建峰,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华丽与被告遂平县原交通局办公楼旧城改造领导小组、被告遂平县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华丽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遂平县原交通局办公楼旧城改造领导小组、被告遂平县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8元减半收取3149元,由原告肖华丽负担。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